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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

2006-09-14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对我校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推免对象

推荐对象仅限于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推荐人数根据教育部下达的额数按一定比例分配至各学院(系)。

二、推荐原则

(一)推荐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注意加强对推荐免试学生道德品质和政治思想的考核。

(二)在专业学习标准的掌握上,不仅要看其历年的学习成绩,还应注重对其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察。

(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我校优秀毕业生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同时也推荐其选择兄弟院校继续深造。

三、推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有资格参加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一)思想品德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刻苦学习,勤于思考,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互助,文明自律,热心公益,勤俭节约。

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身体健康要求

被推荐者必须身体健康,胜任学业。因病休学的学生在身体未能完全康复之前不能作为推荐候选人上报。

(三)学习成绩要求

在校1-6学期的全校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一般不低于3.4,艺术特长生不低于3.2,体育特长生不低于2.8;

外语成绩应该达到我校英语四级考试良好以上(其他语种相应等级),或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学年论文成绩应为“优”。

除上述德智体方面的一般要求外,还应考察学生的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学生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重大成绩者,由本专业3名教授特别推荐,经学院推免评审小组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学习成绩要求。

教育部规定的部分国家扶持专业、教育部人才培养基地班和学校批准设立的教学改革实验班,以及向校外推荐等可适当放宽学习成绩要求。

四、推免办法

(一)学生所在学院(系)根据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三项指标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按名次由高至低,确定参加复试的候选人。

(二)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80%+科研能力×10%+综合素质×10%

(三)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最高分皆为4分。

(四)学习成绩按1-6学期必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根据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2005—2006学年校政字1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由班主任进行统计计算,学院(系)推免评审小组审核确定分值。

(五)科研能力包括参加各类科研实践竞赛和出版发表专业论著等。科研能力评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班主任提出意见,论著类由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签字;竞赛类由学院(系)党组织或学校团委审核盖章,学院推免评审小组集体确定最终分值。

(六)综合素质包括积极参与青年战略发展计划和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在体现大学生精神风貌方面表现突出;担任各级团学组织的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成绩突出等。综合素质的评审应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学院推免评审小组集体确定最终分值。

五、推免程序

(一)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明确注明本人申请推荐校内免试或推荐校外免试的不同类别,申请推荐校外免试的学生不得再占用推荐校内免试名额。如有发现将取消该生的推免资格,并对该省所在学院的推免指标作相应核减。

(二)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各学院(系)推免工作评审小组对申请人做德、智、体诸方面的综合考察,并进行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的综合测评排序。按推荐校内免试和推荐校外免试两个类别分别排名,推荐校内免试的名额可以按下达指标的110-120%确定参加校内复试的候选人,并在本院应届毕业生中公示。

(三)推免生候选人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书》,推荐外校候选人的《推荐书》须经学院(系)推免评审小组负责人签批盖章,报经学校教务处登记并盖章后向外校推荐。未经教务处盖章而直接与外校联系的学生不列入学校推荐校外免试名额。

(四)推荐校内免试的学生必须通过接收学院(系)的复试。接收学院(系)应事先将复试计划(时间、地点和内容)报送研究生院备案。复试的重点是考察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际学习能力,复试的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满分100分;综合面试(包括专业课面试、外语听力和口试、综合素质面试),满分100分。复试必须有文字记录,并由复试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复试过程应当公开,允许其他教师和同学旁听。

推免生原则上不得跨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申报,经批准后参加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课加试。跨学院(系)推荐生一般只能占用学生所在学院(系)的推免指标。除非接收学院(系)同意占用本学院(系)推免指标。

体育特长生和艺术特长生必须参加复试,由接收学院(系)主管研究生招生的学院(系)领导写出明确的复试和录取意见,并签名盖章。

(五)学院(系)推免评审小组原则上按照综合测评成绩×80%+复试成绩×20%的计算办法对全部候选人进行最后排序,按学校下达的推免指标确定推免生的最终人选和替补人选,并在本学院全体毕业生中公示,公示期出现的异议由各学院(系)推免评审小组负责解释。公示结束后各学院(系)填报《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名册》,经学院(系)推免评审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教务处。

(六)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在全校张榜公示推免生名单。在公示结束后确定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名单。

(七)凡已确定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若第四学年的课程学习成绩或其他方面出现不符合推荐条件的情况,将取消其硕士研究生的推荐免试资格。取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学生,在体检合格、政审通过后方能被录取。

(八)学生获得推荐免试资格后不得自行放弃。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学校推免工作结束前向学校书面说明并申请,并经学校推免工作委员会批准。否则参照就业违约处理,不得在京就业,学校教务部门不对在京就业单位提供违约学生的成绩证明。

六、推免机构

(一)学校成立推免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任主任,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和团委负责人为委员。具体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归口负责。

(二)学院(系)成立推免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分党委(或党总支)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和教务秘书等,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任组长。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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